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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章 中日北京专约(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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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以抚恤定案,沈葆桢模棱两可,恭亲王奕訢实不能决,遂奏请同治帝圣裁。

同治帝谕曰;新疆战事未了,东南复起兵戈,此不利我国。遇难之民,必当抚恤;倭人退兵之日,赔偿金到位之时。

1874年10月31日,大清国恭亲王奕訢与日本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于北京签署《中日北京专约》。

文曰: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清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清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先行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用作罢论。至于该处生番,清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两国互换凭单,议办如下: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延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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