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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章 寺井诉川本高速:一审判决!(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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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台子的书记员见到裁判官入席,顿时起立,正色道:“裁判长入席,即将当庭宣判,请全体起立。”

刹那之间,法庭内全体人士,乌泱泱地全都站了起来。

“咔!”

法槌敲响。

熊谷法官拿着手上的纸,站在裁判席后,朗声道:“新宿区地方裁判所,一审民事判决书京新[45]0826号。原告:寺井辉。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北原义一,江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宫川佐枝子。

“被告:川本高速公路有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川本孝太郎。被告委托代理人: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今西亮介;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小野田浩之。”

“原告寺井辉与被告川本高速有偿使用道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六月二十五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10日、7月20日、8月5日、9月20日、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寺井辉、代理人北原义一,宫川佐枝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今西亮介、小野田浩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寺井辉与五月十六日,缴纳ETC费用10840円后,进入G227段高速公路,后因路面存在两个工字型铁块,发生交通事故。经查,公路局产权登记簿载明的G227段高速公路所有者为八王子市政厅。同时被告提交一系列佐证川本高速履行养护义务的书面记录和证人证言。”

“本庭认为,涉案路段正处于道路管理体制改革之中,不能仅以公路局产权登记簿记载的结果为准。有偿使用合同成立对象,应当在道路的实际管理者与道路使用者之间成立,故被告川本高速与寺井辉之间成立有偿使用合同关系。”

“本庭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具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合同义务。现路面铁块导致事故发生,证明被告未尽保障公路安全通行之义务,即属违约。被告虽提供了清扫、巡查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已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履行其养护行为。然而,被告依据国家标准对路面进行养护,是履行其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对于涉案有偿使用道路合同,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事故损失于法有据。然经查,本案之中,涉案车辆购置于两年前,需扣除有关折旧价值。原告请求按照购置车辆原款进行赔偿,有所不妥。”

“现本案宣判如下。”

“被告川本高速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用9千8百万円,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3万円。合计9千923万円。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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